央行重磅發文 劍指金融消費者保護!重拳整治暴力催收
時間:2019-12-28來源:券商中國 作者:acetouzi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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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12月27日發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穩定運行。
《辦法》共七章,六十九條。首先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在金融機構行為規范方面,一是從金融機構消保頂層設計、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體制機制建設方面進行規范;二是結合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營銷宣傳等相關內容。此外,還對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解決等問題進行了細化。
境內設立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機構、特許貨幣兌換經營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防范風險,發揮“減震器”和“舒壓閥”的基礎性作用
當前,我國金融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經濟金融形勢變化較快、風險點較多,結合新形勢、新問題及時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正是堅持了問題導向的方法論。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金融領域產品和服務創新多、復雜性強,而我國金融消費者整體金融知識素養仍有待提升、抗金融風險能力較差,因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易被侵害從而遭受重大損失。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提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專門文件的法律位階,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能更好地為金融消費者的各項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上述負責人表示,要繼續把主動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發揮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金融領域“減震器”和“舒壓閥”的基礎性作用,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風險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完善金融安全防線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著力防范重點領域風險,以阻隔金融風險傳導、維護金融穩定。
出臺該《辦法》也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制定工作結合當前金融市場上存在的新出現的、多發的、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較大的行為類型,找準切入點和發力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罰則,對金融市場亂象重拳出擊,對直接影響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秩序的源頭性問題狠下力氣、有效規制。
細化金融機構消保頂層設計,新增營銷宣傳要求
《辦法》對金融機構行為規范主要從兩個層面展開,一是從金融機構消保頂層設計、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體制機制建設方面進行規范;二是結合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營銷宣傳等相關內容。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應當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具體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其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能夠獨立開展工作。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落實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機制。
此次辦法細化了營銷宣傳方面的要求,在產品銷售過程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暴力催收等問題引發關注,本次辦法細化了這一方面的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催收債務,不得采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并對受托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
對消費者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保護”
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用戶信息收集和隱私保護等問題越來越引發關注。針對這一問題,《辦法》專門設置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章節,從消費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護角度,對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刪除與更正、跨境傳輸、外包服務管理等進行了全鏈條優化,進一步強化了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主選擇權。
《辦法》所稱消費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獲取、加工和存儲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信息。
金融機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明示同意。金融機構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將金融消費者同意其將金融信息用于對外提供作為與金融消費者建立業務關系的先決條件,但該業務關系的性質決定需要預先同意的除外。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以分級授權為核心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據消費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業務開展需要,在不影響其履行反洗錢等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本機構員工調取信息的范圍、權限。應當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
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采取有效技術措施,確保消費者金融信息安全。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和電子數據管理規定,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儲所收集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篡改。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金融信息。
完善金融消費糾紛主體責任
金融消費爭議解決,主要結合當前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存在的痛點、難點以及流程問題,對糾紛解決原則、主體責任進行明確,就投訴受理渠道、處理告知等實操性內容進行規范,并就投訴協調機制進行規范。
《辦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因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爭議發生后,應先向金融機構投訴,金融機構收到金融消費者投訴后,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處理情況,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做出的投訴處理不接受的,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住所地或者經營行為發生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投訴。通過電子商務、網絡交易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通過金融機構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投訴。
鼓勵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充分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中立評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必要時可以指定金融消費糾紛調解組織開展中立評估。調解組織受理調解、中立評估申請后,可在合理、必要范圍內請求當事人協助或者提供文件、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