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說城||《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新政施行將給城市管理帶來什么可喜變化?
時間:2017-10-10來源:王牌智庫 作者:acebm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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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即將施行,屆時施行了14年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將同步廢止。
靜觀其“變”,樂見其“變”。體現“寬進嚴管”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政的施行,必將給城市的商業繁榮和商業秩序帶來可喜變化。
國家工商總局9月2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切實抓好《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做好無照經營查處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認識《查處辦法》出臺的重大意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先照后證”改革順利實施;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創業創新;提升監管效率,推動商事制度改革向縱深發展。
李克強總理在今年4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要尊重小商小販的利益,他們也是城市活力的一部分,“有的城市規劃、管理觀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環境整潔’,犧牲了許多小商鋪。這樣的城市其實是一座毫無活力的‘死城’!”總理說,沒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條件,大城市就會萎縮,流通業發展也就失去了根基。他進而強調,政府必須要提高規劃、管理能力,決不能光圖省事:“一禁了之”。這也是懶政。
《查處辦法》解讀
一、政府管理更有溫度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2003年《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僅僅規定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屬于無照經營行為。
此次放寬無證無照經營活動范圍,更多的事關群眾日常生活的“謀生性營業”經營主體將取得合法經營的通行證,激活市場的能量不容小覷。與此同時,普通民眾也是受益者“早市”“晚市”“地攤”等的恢復,有望解決群眾的吃早餐難、買菜難、修鞋難等民生難題。
王牌智庫認為,《查處辦法》明確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各地需求、條件來指定經營場所和特定時間。《查處辦法》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了制度空間。各地政府應加快研究辦法落地實踐的工作方案,為更多的經營主體及經營活動打開綠色通道,切實降低民眾創業的門檻,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活縣域經濟。
二、政府責任劃分更明晰
明確區分了無證經營和無照經營
無證經營
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無照經營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無證無照經營
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2003年《取締辦法》制定時,我國實行“先證后照”的登記制度。當前,我國商事制度改革后實行的是“先照后證”登記制度。因此《取締辦法》中無照無證查處區分不明確的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求,必須改革。
《查處辦法》對接“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后“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和要求,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工商部門和許可部門對無照無證經營的查處權限,厘清了監管職責,有利于構建權責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制,保障“先照后證”改革順利實施,鞏固改革成果。
三、政府執法更具張力
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減輕處罰尺度三擋并一檔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加重違規成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一方面,《查處辦法》改變了之前的“罰款執法模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無證經營者將“不再沒收工具并降低罰款數額”,這能切實減輕無照經營者的經濟責任,以政府的“包容性”減少城市管理者與無照經營者的矛盾沖突。
另一方面,《查處辦法》也以“信用監管”的手段強化了無證無照經營的違規成本。信用是現代社會的通行證,罰款“事小”,失去信用“事大”,因此經營主體必須重視自身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