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
時間:2017-10-11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焦思穎 點擊: 次
近日,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0月1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強化光伏扶貧用地保障、進一步細化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切實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等情況進行了介紹。
據了解,2015年,國土資源部等六部門曾聯合下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對使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項目的支持政策進行了明確,此次三部門聯合印發《意見》主要明確了使用農用地建設光伏項目的政策。
《意見》提出,光伏發電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意見》明確,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之一是對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分類管理。”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這一角度入手,《意見》提出了“光伏復合項目”的概念。
《意見》要求,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應從嚴提出要求。
“首先,永久基本農田不能用,包括復合項目也不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這是一條底線。其次,復合項目的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由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再次,復合項目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以不改變原本的用地性質。”國土資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光伏復合項目用地管理中,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提出本地區復合項目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的同時,還應明確監管措施。關于光伏復合項目中方陣架設高度、架設形式、架設施工工藝等,按照《意見》要求,均由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商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要求和需要研究提出。
《意見》強調,要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除文件規定的情形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的,應按違法用地查處。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以及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恢復原狀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或責令整改。國土資源部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與管理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對于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清理;項目退出時,用地方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恢復原狀。違反上述要求的,將被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對其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