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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暨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若干政策的通知

時間:2017-12-02來源:未知 作者:婁恒 點擊: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河南省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的若干政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4日
  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等六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85號)和《中國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保監會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為有效防范和化解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更好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貧困縣脫貧攻堅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53個貧困縣內,針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以下簡稱貧困戶)和帶貧企業(含農民合作社,下同)開展的扶貧小額信貸與擔保業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貧困縣政府,縣、鄉、村三級金融服務組織(以下簡稱三級金融服務組織),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河南省農業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農信擔保公司)、省轄市(貧困縣)政府性擔保機構和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擔保集團)為風險防控主體,按照“政銀聯動、風險共擔、多方參與、合作共贏”的原則,建立全面風險防控機制。
  第二章 貸款管理
  第四條 貸前審查。
  (一)貧困戶貸款。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對貧困戶的身份信息、信用評級、貸款用途等申貸信息逐級進行審核、公示、推薦,并對申貸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貧困戶不得重復申報(包括同一貧困戶不得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復申報、貧困戶家庭成員不得重復申報)。
  (二)帶貧企業貸款。鄉鎮金融服務站對帶貧企業的申貸資料進行審核、推薦、公示;縣金融服務中心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帶貧企業標準,通過集體決策確定推薦項目并公示;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進行盡職調查、貸前審查,重點審核商業模式、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經營風險控制等,加大對跨行業、混業經營帶貧企業的風險識別力度,合理控制貸款規模。帶貧企業不得將已直接獲得扶貧小額信貸的貧困戶作為帶貧指標申請貸款。
  第五條 貸后管理。
  (一)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分別建立項目臺賬,及時更新相關項目管理信息。村金融服務部要跟蹤了解借款主體的資金使用、生產經營和實際控制人家庭生活、健康等情況,對所有貸款項目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鄉鎮金融服務站至少每兩個月對貸款項目按比例進行現場抽查,其中帶貧企業全部核查,貧困戶核查比例不低于30%,根據核查情況及時更新河南省農村信用信息系統;縣金融服務中心每月匯總統計扶貧小額信貸余額,并于10日前通報各參與方,至少每三個月按比例進行一次現場抽查,其中對帶貧企業抽查比例不低于50%、貧困戶不低于10%,抽查情況形成季度貸后檢查報告,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縣級政府,同時抄送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
  (二)風險防控主體根據借款主體還款記錄、還款意愿、還款能力等情況對貸款項目進行風險分類,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各方采取相應的貸后管理措施。
  1.借款主體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的,按正常程序和頻率進行貸后管理。
  2.發生借款主體經營出現重大問題、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健康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情況的,鄉鎮、村金融服務組織要及時通報上級金融服務組織和各參與方,增加貸后管理頻率,密切關注借款主體的還款能力,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應對措施。
  3.借款主體發生未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形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縣金融服務中心和各參與方,由三級金融服務組織負責制定應對措施,督促借款主體償還利息并出具還款計劃。
  4.借款主體有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改變貸款用途等行為的,由鄉鎮、村金融服務組織負責書面督促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上級金融服務組織;情節嚴重的,逐級通報縣金融服務中心及各參與方,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5.借款主體還款意愿不強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各參與方一經發現應及時相互通報,并由縣級政府牽頭,以三級金融服務組織為主,其他各方積極協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書面通知等措施督促還款,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三章 風險預警和化解
  第六條 風險預警。
  貸款到期前30天,風險防控主體對借款主體還款能力進行評估,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風險預警措施:
  (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貸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借款主體,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積極運用風險緩釋工具給予續貸扶持。
  (二)縣級政府應設立扶貧小額信貸臨時周轉金,在整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確因非主觀因素或經營出現問題等導致的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可利用臨時周轉金周轉,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續貸。
  (三)對存在改變貸款用途未及時整改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情形的,縣級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制定聯合懲戒預案并告知借款主體,督促還款,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積極配合。
  第七條 風險化解。
  貸款逾期后,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70天緩沖期,緩沖期內合作各方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風險化解措施:
  (一)對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經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評估審議后,符合條件的可協助辦理貸款展期;對通過追加貸款能夠度過難關的,經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評估審議后,可追加貸款支持;貸款追加后,建檔立卡貧困戶單戶扶貧小額信貸余額不能超過5萬元,帶貧企業扶貧小額信貸余額不能超過原授信總額。
  (二)催收和懲戒。對無法續貸的借款主體,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催收借款,并根據聯合懲戒預案進行懲戒。
  1.組織催收。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政府性擔保機構向違約借款主體出具催收通知書。貧困戶逾期貸款由三級金融服務組織負責催收,帶貧企業逾期貸款由風險防控主體聯合制定催收方案共同催收。
  2.聯合懲戒。縣級政府牽頭,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號),對違約借款主體進行聯合懲戒。
  第四章 風險分散與代償補償
  第八條 風險分散。
  (一)縣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和省擔保集團根據《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確定的風險分散機制,對緩沖期結束仍未能償還的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罰息),按約定比例分擔風險。
  (二)縣級風險補償金是指為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專門設立的風險補償金。縣級風險補償金由省農信擔保公司作為統一托管機構,在托管銀行統一開立專戶管理。省農信擔保公司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競爭性方式在省級銀行中選擇確定托管銀行,并由省農信擔保公司與縣級政府指定的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政府指定部門)、托管銀行分別簽訂托管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托管銀行每月10日前向省農信擔保公司和縣級政府指定部門發送銀行對賬單,及時反映資金扣劃、利息收入、費用支出、賬戶余額等情況。
  (三)縣級風險補償金須在確定托管銀行后10個工作日內劃入托管專戶,2017年首期金額不低于2000萬元,并根據使用情況及時追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擔保機構根據存入專戶的縣級風險補償金數額,按照行業規范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和放大倍數。
  第九條 代償補償。對緩沖期結束仍未能償還的借款,啟動代償、補償程序。
  (一)縣級風險補償金補償。縣級風險補償金須嚴格履行應承擔的風險補償責任。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每月5日前向縣級政府指定部門和省農信擔保公司提交履行補償責任通知書及相關材料,縣級政府指定部門每月10日前向省農信擔保公司出具劃款通知書,省農信擔保公司根據劃款通知書從縣級風險補償金專戶直接劃轉。縣級政府指定部門未按時出具劃款通知書且未提出異議的,視同同意省農信擔保公司從縣級風險補償金專戶直接劃轉。
  (二)政府性擔保機構代償。
  1.對省農信擔保公司參與項目形成的風險,省農信擔保公司對自身及省擔保集團應承擔的部分給予代償。
  2.省轄市、貧困縣政府性擔保機構對自身及省擔保集團應承擔的部分給予代償。
  3.其他參與方按照約定分擔比例自行代償。
  (三)墊付補償金。出現特殊情況,縣級風險補償金難以履行補償責任時,對省農信擔保公司參與的項目,由省農信擔保公司先行墊付,先行墊付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預撥的省級風險代償補償金。
  (四)墊付資金償還。
  1.省擔保集團償還部分。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墊付后,每月5日前向省擔保集團提交代償償還通知書及相關材料,省擔保集團每月10日前將墊付資金償還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
  2.縣級風險補償金償還部分。省農信擔保公司先行墊付后,于每月15日前向縣級政府指定部門提交墊付資金償還通知書及相關材料,縣級政府指定部門于每月20日前向省農信擔保公司出具墊付資金償還劃款通知書,省農信擔保公司根據劃款通知書從縣級風險補償金專戶直接劃轉。縣級風險補償金未足額償還部分,由省財政在辦理省對市縣財政年終結算時扣回,并用于補充省級風險代償補償金。
  (五)風險補償。
  1.省級財政按照年初預撥、當年結算的方式,使用省級風險代償補償金對省農信擔保公司、省擔保集團發生的代償給予補償。省級風險代償補償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省轄市、貧困縣政府應設立一定規模的風險代償補償金,對本級政府性擔保機構所發生的代償給予補償,代償補償金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十條 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代償后,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參與各方啟動對借款主體的追償程序。
  (一)風險熔斷。對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鄉鎮和超過7%的行政村,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暫停新增貸款發放;通過清償實現不良率下降到設定指標后,再恢復貸款發放。
  (二)評估整改。對貸款不良率超過7%的行政村數量達到30%以上(含)的鄉鎮,和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鄉鎮數量達到30%以上(含)的縣,風險防控主體共同對鄉鎮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進行評估,確定是否將該鄉鎮或縣列為金融高風險區,并由縣、鄉鎮實施整改。
  (三)訴訟追償。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單獨或聯合省農信擔保公司等相關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償。
  (四)追償返還。追償收回的資金首先存入縣級風險補償金托管專戶,扣除追償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保全費、執行費)后的余額再按風險分擔比例退還到各方指定賬戶。追償收回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追償費用的,差額部分由各方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各自負擔。
  第十一條 呆賬認定及核銷。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呆賬認定、核銷依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辦理。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參照執行。
  第六章 各方職責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工作。
  (一)貧困縣政府。設立合理規模的風險補償金和臨時周轉金,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補充;牽頭成立扶貧小額信貸清收小組,加大對扶貧小額信貸逾期不良貸款的清收力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對三級金融服務組織的貸前審查、貸后管理、風險化解、逾期催收、追償清收等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將貸款回收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二)省扶貧辦。牽頭制定帶貧企業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指導縣級政府做好帶貧企業認定工作;將貧困縣扶貧小額信貸工作考核結果納入省對市縣的脫貧攻堅考核體系。
  (三)省政府金融辦。制定貧困縣扶貧小額信貸工作考核辦法,將代償率、追償率和代償補償及時性等風險防控指標納入考核體系;會同省財政廳、扶貧辦定期對扶貧小額信貸業務開展及風險防控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檢查;督促整改審計、檢查發現的問題。
  (四)省財政廳。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籌措落實省級風險代償補償金和擔保(保險)費補貼資金,督促指導縣級政府建立縣級風險補償金,加強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人行鄭州中心支行。進一步完善河南省農村信用信息系統,對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風險防控主體開放數據報送和查詢權限,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加強風險預測預警。
  (六)河南銀監局。加強對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扶貧小額信貸業務的監管。
  (七)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前審查、貸后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各方;利用風險緩釋手段化解風險;積極催收追償不良貸款。
  (八)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加強保前審查、保后管理,積極配合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催收追償工作;及時足額履行代償責任。
  (九)省擔保集團。積極參與保前審查、保后管理、催收追償工作,及時足額向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返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和農業信貸擔保的若干政策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等六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85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對完善農業貸款保證保險、農業信貸擔保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支持力度,助推扶貧小額信貸
  (一)農業貸款保證保險保額與財政補貼的農業保險保費規模掛鉤
  為進一步加大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本文專指扶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支持力度,支持扶貧小額信貸投放,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全省53個貧困縣提供不低于自身當年省級以上補貼險種保費規模20%的農業貸款保證保障額度,專門服務貧困縣扶貧小額信貸融資工作。
  對貧困縣保障額度內的扶貧小額信貸,保險機構根據貧困縣工作安排提供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服務,不得附加條件或選擇性承保。對扶貧小額信貸提供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實際發生的代償,保險機構比照政府性擔保機構(含再擔保機構)分擔比例承擔代償風險,不允許封頂賠付。以縣為單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年年底前向縣政府和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出具下一年度農業貸款保證保險保障額度承諾函,保障額度以年度農業保險考核任務為準測算。
  鼓勵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主動與貧困縣政府對接,2017年年底前及早開辦扶貧小額信貸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
  (二)建立農業貸款保證保險開展情況季通報制度
  省財政廳按季度向全省通報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參與扶貧小額信貸情況,包括應提供貸款保證保險額度、實際出單情況等。同時,通報保險機構參與我省脫貧攻堅工作的先進做法及不當行為等。
  (三)各貧困縣應將提供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服務作為選定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重要因素
  各貧困縣在招標選定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時(含省轄市統一招標),應將保險機構通過提供農業貸款保證保險參與扶貧小額信貸情況作為增值服務內容設計分值。對已招標選定保險經辦機構且在攻堅期內再次招標的,也應充分考核其農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開辦情況。
  (四)將扶貧小額信貸農業貸款保證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績效評價范圍
  省財政將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評價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制度,并探索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評選保險經辦機構等有機結合。其中,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績效評價,將把保險機構參與扶貧小額信貸情況作為重要評價指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農業信貸擔保政策,加大金融扶貧工作支持力度
  (一)進一步強化服務支持脫貧攻堅的責任意識
  金融扶貧是解決產業扶貧中存在的“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的有效方式,尤其是2017年以來我省探索的盧氏金融扶貧模式,以金融服務體系、信用評價體系、風險防控體系和產業支撐體系建設為核心,構建了扶貧貸款風險防控、貧困戶信用評價、金融服務保障和產業項目發展長效機制,有效防控和降低了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風險,改善了農業信貸擔保的環境條件,為農業信貸擔保事業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省農信擔保公司要抓住金融扶貧這一難得的發展機遇,解放思想,積極創新,拓展業務,在支持金融扶貧工作的同時,不斷擴大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和農業龍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業務規模,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二)適當調整政策性業務“雙控”標準
  圍繞全省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這一中心工作,結合我省金融扶貧實際需求,在財政支持金融扶貧政策有效落實、風險防控分散機制建立完善的情況下,省農信擔保公司要適當調整政策性擔保業務“雙控”標準,在脫貧攻堅期內,將建檔立卡貧困戶5萬元以下、3年以內的扶貧小額貸款納入政策性擔保業務范圍,政策性業務單戶在保余額上限標準提高到300萬元。
  三、放寬政策外業務規模管控
  龍頭企業是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主體,按照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四優四化”要求,省農信擔保公司要著力創新擔保模式和產品,在全省范圍內,對發展前景好、產業基礎牢、帶動能力強、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緊密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擴大擔保貸款規模,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單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特別是糧食生產、收儲和加工類龍頭企業的在保余額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3000萬元。
  四、優化擔保業務流程
  省農信擔保公司要簡化工作程序,優化業務流程,提高擔保服務效率;在做好擔保業務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工作的同時,要與相關部門、單位和縣級政府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建立金融扶貧工作會商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共同推進金融扶貧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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