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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4-29來源:未知 作者:acetouzi 點擊: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
通知

豫政辦〔2025〕16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4月18日

河南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內河航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渡口管理單位、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港口經營人、渡口運營人、航道運營單位、船閘運營管理單位等)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三管三必須”的原則,著力實現本質安全,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四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航運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科技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組織負有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加強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保障對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應急救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完善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巡查、警示約談和事故責任追究、績效考核等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對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與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相關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推動內河航運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內河航運生產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與內河航運安全生產有關的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為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交流、技術咨詢、教育培訓等服務,督促指導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鼓勵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內河航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管理數字化轉型,扶持技術含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科技項目。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內河航運生產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研究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證書或者許可,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形成涵蓋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第十一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水路運輸單位(水路運輸企業、渡口運營人)和危險物品的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應急管理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產投入以及費用管理制度;

  (十二)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八)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向負有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重大隱患治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企業和具有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裝卸功能的港口經營人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具備相對獨立職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或者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滿5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或者參與擬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組織或者參與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六)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七)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審查;

  (八)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九)協助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十)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一)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第十五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在內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應急技能等教育和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其他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與內河航運相關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與內河航運相關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九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布局或者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實施,并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以播放安全告知、張貼安全須知或者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提示。

  第二十一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應急廣播以及通風、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標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生產、經營、存放、攜帶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占用、鎖閉、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在地下空間采用液化石油氣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體作為燃料;

  (四)違反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敷設用電線路;

  (五)拆除、損毀各類安全設施和器材;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管理責任,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記、建檔、申報;

  (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持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四)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存在的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及時、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按照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及其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相應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每半年向相應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一次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在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針對本單位生產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崗位及人員等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因素,定期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本單位負責人和各崗位從業人員的排查治理責任,編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清單,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向縣級以上負有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根據治理方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驗收。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發布或者修改后安全生產標準發生變化;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三)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四)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五)應當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實行全過程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并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作業前完成作業現場危險危害因素辨識分析、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以及內部相關審簽手續;

  (二)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五)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序作業;

  (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安全設備以及相關設施達到下列要求:

  (一)定期檢測、檢修、維護保養,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二)電氣設備、線路安裝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有爆炸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相應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四)對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五)對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八條 用于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內河航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三)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交由建設單位審查同意。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并對工程質量負責。

  (四)竣工投入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航道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航道維護和管理,保證航道維護尺度,保持航道暢通和航道設施完好。適時向船舶及有關單位發布航道、航標、航道水情及航道工程施工作業的通告。

  第三十條 船閘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船閘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要求,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船閘設施,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或者更換。

  第三十一條 船閘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船閘運行方案,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完善港區內船舶航行、靠泊和裝卸貨物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碼頭前沿停泊水域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安全:

  (一)根據航道狀況、碼頭靠泊能力,安排具有足夠水深、長度和相應設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嚴格按照碼頭設計標準進行船舶靠泊、裝卸作業;

  (二)按照規定對碼頭前沿停泊水域進行水深測量,測量結果書面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按照規定配備用于船岸聯系的無線電臺及設備;

  (四)按照規定設置安全、消防、救生設施設備;

  (五)設置人員登離碼頭的船岸安全通道;

  (六)不得為“三無”船舶(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提供靠泊、裝卸服務;

  (七)在碼頭前沿顯著位置公布碼頭前沿停泊水域水深、碼頭前沿停泊水域范圍、船岸聯系方式;

  (八)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條 船舶航行、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五)與所在航道通航條件相適應。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三十四條 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必須遵守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橋區、港區、庫區及水路交通管制區的特殊規定。船舶航行應當遵循下列安全規范:

  (一)按照船舶核定的載客定額或者載重量載運旅客和貨物;

  (二)保持安全的航行速度和船距,正確使用聲、光信號和其他信號;

  (三)在狹窄、彎曲航段和橋梁水域、船閘引航道等限制性航段,應當謹慎駕駛,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過閘船舶須符合船閘運行限定標準;

  (五)船舶夜航須在有夜航條件的航道航行;

  (六)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運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開展內部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渡口運營人應合理調度渡船,維持渡運秩序,實行車客分離,確保不超載,嚴禁人與大牲畜混載、人與危險品混載。

  第三十七條 跨航道橋梁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橋梁安全管理機制,組織落實跨航道橋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發現橋梁存在影響通航的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過往船舶發出警示信號,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防止船舶碰撞橋梁事故。

  跨航道橋梁設置的夜間景觀燈光不得影響過往船舶安全航行和附近航標的正常工作效能。

  第三十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構筑、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進行上述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對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整改,根據檢查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參與由本級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協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加強對與內河航運相關的建設項目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縣級政府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航運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

  (二)集會、節假日期間,組織有關人員協助維持內河航運生產秩序;

  (三)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落實船舶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專門人員;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內河航運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屬地監管有關規定,對涉及多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明確牽頭部門,實施聯合檢查、綜合監管。

  第四十三條 負有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情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需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四十四條 未劃定為通航水域的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范圍內水域的船舶安全管理依照《河南省水路交通運輸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內河航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制定內河航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適時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管理、調撥體系,配備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鼓勵和支持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六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應急救援職責:

  (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制定的內河航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三)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區域和環節進行監控;

  (四)在作業區域設置緊急避險救生設施;

  (五)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七)日渡運量超過300人次渡口的運營人及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渡船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船岸應急演習;日渡運量較少的渡口及載客定額12人以下的渡船應當制定應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四十七條 具有危險物品經營、儲存、裝卸功能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從業人員不滿100人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四十八條 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事故救援,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內河航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小時內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內河航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進行救援,核查研判事故性質,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內河航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政府批復后,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負責應急處置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應急處置效果,總結經驗教訓,完善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各級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內河航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上級政府可以對下級政府負責的事故查處工作進行督辦或者提級調查。

第五章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內河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水域。

  (二)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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