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月8日消息,證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范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兑幎ā愤M一步重申和強化了私募基金行業執業的底線行為規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發布《規定》是貫徹落實有關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其將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樹立底線意識、合規意識,對于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生態也具有積極意義。
明確六方面內容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其中,在重申細化非公開募集和合格投資者要求方面,《規定》進一步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為私募基金引入長期資金掃除制度障礙。同時,立足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本質,堅守“合格投資者”基石不動搖,細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不得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不得通過互聯網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此外,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從事基金銷售的,不得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為平穩過渡,《規定》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實行新老劃斷、設置過渡期等予以分類處理。同時將結合整改情況,對主動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給予適當的差異化監管和自律安排。
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體系,夯實加強私募基金監管的制度基礎。同時,證監會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統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和促進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進一步發揮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創業創新、服務實體經濟和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據介紹,自2013年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取得快速發展,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經濟下行和內外形勢壓力下,私募基金逆勢增長,截至2020年底,已登記管理人2.46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累計投資于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項目數量達13.2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7.88萬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