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0)》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0)》。報告指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增幅明顯。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審結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審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統計數據的變化,源自人民法院更強化事前預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復性司法的應用。以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順安等15人非法采礦民事公益訴訟案為例,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同時,發揮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功能,判令當事人賠償非法采砂造成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
在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市花都區衛潔垃圾綜合處理廠、李永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垃圾綜合處理廠長年、大量傾倒未經處理的垃圾以及垃圾焚燒后產生的爐渣,造成租用農地嚴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等高達1.31億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綜合處理廠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其實際投資人承擔補充責任并另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介紹,人民法院創新審判執行方式,完善配套機制,包括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機制,依托智能化建設和生態修復基地建設,開展多元化的生態修復;充分運用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和專家輔助人制度,豐富事實查明規則;鼓勵各地探索設立專項資金賬戶,保障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安全。
“環境資源司法規則供給更加密集,系統性更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建議,要完善環境審判機構的設立和優化布局,統一受案范圍、審理程序,健全“三審合一”“區域流域協作”等審理機制;構建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的生態標準,明確司法審查的綠色導向。
生態環境治理需多部門協調聯動和多元共治。據了解,最高法推進構建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與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同時,構建多元解紛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人民調解、磋商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加強與司法確認的銜接配合,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
楊臨萍表示,人民法院將全面貫徹損害擔責原則,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助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