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責任機制。
通知要求,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預售和所有權登記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批復等許可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資金支持。財政部門負責接收并依法處置國土資源部門移交的沒收物品(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國土資源部門對未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備案的項目,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不得辦理正式用地手續;對未取得規劃設計條件的地塊,不得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和簽訂出讓合同;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已批準用地的,撤銷有關批準文件。
通知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管職責和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法院、檢察院和公安、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安監、工商、稅務、金融、電力、市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