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17-09-11來源:未知 作者:acehr 點擊: 次
不動產權籍調查是不動產登記的前提和基礎。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規范開展權籍調查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切實便民利民。部地籍司(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對《通知》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以解決實際問題、便民利民、保護權益為出發點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要求,申請人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提交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和實施以來,部先后印發《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和《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各地依據有關要求積極推進權籍調查,有效保障了不動產登記制度落地實施。但隨著工作的持續推進,個別地方對權籍調查工作要求把握不準,出現重復測繪、額外收費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成效和行業形象。為此,部辦公廳印發《通知》,旨在規范和指導各地有序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切實保障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平穩高效運行。
《通知》以解決實際問題、便民利民、保護權益為出發點,重點強調和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要準確把握工作定位,以服務和支撐不動產登記為首要目標,按照權籍調查有關要求,規范開展權籍調查;二要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不得違規增加申請人負擔,進一步突出便民利民;三要優化流程創新方法,提升權籍調查效率,進一步強調在未完成房地數據整合過渡期內,要采取多種方法,優先完成房地數據掛接、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滿足不動產登記的急需。
規范開展權籍調查需要明確的兩個問題
關于何時需要開展權籍調查,《通知》明確,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或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動產變更、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
權籍調查由誰承擔,如何收費,不動產登記機構承擔什么責任問題?《通知》明確,申請人委托第三方開展權籍調查時,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權籍調查單位,費用依據相關標準和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指導做好權屬調查工作。政府統一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等首次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負責組織完成權籍調查工作,并根據政府采購要求選擇權籍調查單位。
實現便民利民的兩個要求
一是繼續沿用部分成果。《通知》明確,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產生的房產測量、勘測定界等成果,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復測量。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前已經辦理了土地登記和房屋登記,以及依法辦理了房屋登記但未辦理分戶土地登記的城鎮住宅、成套商品辦公用房在辦理轉移、變更等登記時,經確認土地權屬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變化的,不得要求權利人提及權籍調查成果、繳納相關費用,以切實減輕群眾負擔。《通知》還要求,為滿足不動產登記需要補充開展的權籍調查和房屋落幢落宗工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請政府落實經費,統一組織實施。
二是在過渡期內提升權籍調查工作效率。《通知》要求,在未完成房地數據整合的過渡期內,應當優先選擇房地產交易活躍的重點地區,完成房屋數據掛接和不動產單元編碼。利用已有資料無法實現房屋落幢落宗的,在確認土地權屬合法的前提下,依據《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完成不動產單元編碼,先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同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盡快組織完成權籍調查。
另外,《通知》還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建立不動產權籍調查單位工作效果評價機制,定期將權籍調查成果質量評價、委托人滿意度調查結果等進行公示,方便權利人自行選擇服務好、信譽度高的權籍調查單位,切實做到規范有序,便民利民。
上一篇:用集體土地建租賃房需分好“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