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孫綺曼、趙燕華報道:5日,廣東發布《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對象、籌建方式、用地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意見》明確,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湛江市10市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
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問題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早前,廣東曾提出于廣州、深圳、東莞、佛山、珠海5市試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此次,《意見》明確以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湛江市等10個城市作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點城市,其他城市可結合產業園區、重大企業(含科研教育機構)、重大項目的實際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職住平衡。
《意見》提出,這10個地市要根據常住人口規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和交通等條件,結合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情況,科學布局房源,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羊城晚報記者從廣東省住建廳了解到,在“十四五”期間,廣東計劃籌集建設129.7萬套(間),在全國各省目標任務量中居于首位。目前,廣東已提出實施三年專項行動,2021—2023年籌集建設約86萬套(間),占全省“十四五”目標任務超過65%,基本滿足重點城市住房需求。截至10月底,全省已籌集建設18.56萬套(間),完成2021年度目標任務占比為83.5%,惠及群眾超過50萬人。
廣州深圳單列用地不低于10%
落實土地支持政策是保證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一大要點。《意見》特別強調,各地級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其中,廣州和深圳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占比原則上不低于10%。也即是說,若廣州要新增供應住宅用地1萬畝,那么其中的1000畝要用于租賃住房建設。
為了支持多主體參與,鼓勵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意見》提出,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有關部門出臺鼓勵和支持省屬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措施。此外,各地級以上市可把閑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經適房等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要求,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開展聯合審查,從項目申請到完成認定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就是要想方設法激活閑置的存量土地和住房,在這基礎上轉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保障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還明確,利用非居住存量閑置用地和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金。
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
《意見》指出,需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籌措機制,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積極申請專項債券,統籌做好資金保障。
在資金保障上,《意見》提出,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的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積極申請專項債券,同時支持各地級以上市按規定統籌利用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等現有保障資金。
同時,《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主體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出租自有產權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在金融方面,將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建立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的綠色通道。
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
《意見》還指出,各地級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實施監控指導,定期公開周邊市場租金參考價。
同時,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